
音乐与道德:基于概念隐喻理论的《礼记·乐记》研究
摘要
本文基于概念隐喻理论(Conceptual Metaphor Theory),探讨《礼记·乐记》中音乐与道德之间的隐喻认知机制。研究发现,音乐的道德教化功能建基于其具身性(Embodied)特征与概念隐喻的认知框架。以情感为中介,个体道德认知与音乐社会功能形成因果联系,揭示了儒家“乐以治心”在“移风易俗”中的核心作用及周代礼乐治国的理论价值,弥补了音乐作为道德载体之认知机制的研究空缺。引言
《礼记·乐记》系统阐释了音乐的美学和政治功能、伦理教化作用及其与社会秩序、个体人格养成的深刻关联,奠定了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理论基础。当前学界虽从哲学、美学、政治学及心理学等多重视角探讨儒家音乐思想,但在解释音乐与道德间的认知机制方面,特别是关于隐喻映射的跨学科解读尚显不足,故本文试图由此切入。
“律大小之称,比终始之序,以象事行。使亲疏贵贱、长幼男女之理,皆形见于乐,故曰:‘乐观其深矣1106。’”本文从《乐记》中这一对于音乐与道德间关系的论述出发,注意到儒家音乐体系自诞生起,便已建立起了一套以音乐为载体的道德认知系统。这一现象的深层机制值得从认知视角进行探究。因此,本文运用概念隐喻理论,结合音乐的具身认知基础与道德概念的抽象特性,以“映射”(Mappings)机制探究古人如何通过音乐体验建构道德认知基础。研究围绕三个递进问题展开,它们构成了从个体认知到社会制度的完整逻辑链条:第一,考察音乐体验如何通过具身性经验构建道德认知的基础,探讨人类如何将音声(音乐)的物理属性(如音高、节奏等)转化为抽象的道德概念并加以理解。第二,分析不同类型的概念隐喻如何实现音乐与道德观念的系统性对应,构建完整的音乐-道德认知框架。第三,探究这种隐喻性认知机制如何通过礼乐制度实现社会化传承,考察个体认知如何通过制度化实践转化为集体记忆并实现文化传承。这一分析链条有助于把握“乐”在儒家文化中对道德观念形成于巩固的重要性。
1 音乐中的隐喻认知基础
1.1 概念隐喻理论(CMT)框架
George Lakoff和Mark Johnson提出的“概念隐喻”理论揭示了隐喻不仅广泛应用于语言表达,更是人类思维的基本方式。其中主要包括源域(Source Domain)、目标域(Target Domain)和映射规则(Mappings) 三个关键要素。该理论认为,隐喻本质上是一种“跨域映射”(Cross-domain Mapping),它能够将人们熟悉领域(源域)中的认知模式映射到抽象领域(目标域)中,形成认知关联,从而帮助人们理解复杂概念。
概念隐喻认知以具身经验(embodied experience)为基础,并受到文化背景和语言环境的塑造。《乐记》开篇“凡音之起…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1074”即强调了“感于物”这一具身经验对于音乐的产生的因果重要性,亦即认知源头。隐喻映射具有系统性,源域与目标域的联系并非随机,而是基于要素间的系统对应。如本文探讨的“乐”与“道德”间的隐喻认知,即基于乐曲的音高变化区间、动态走势、节奏等源域要素与目标域对于人的品行、性格特点、所处社会阶层等层面的系统映射中。同时,文化和语言环境也塑造隐喻特征,如儒家文化中“乐”作为严肃祭祀场合的仪式用乐,强调“乐由天作”、“乐者天地之和”等超自然映射来建构仪式的神圣性。
1.2 音乐的隐喻认知过程
音乐作为一种声音载体,其“意义”的形成依赖于人与文化、社会环境的互动。在儒家音乐思想中,“乐”通过隐喻认知机制将可感知的艺术体验经映射转化为抽象的伦理道德规范,将文字、规则等外部观念被投射到人脑中,以实现从“脑”到“心”的内化过程。
对于“音乐本身不携带意义”与“音乐的隐喻认知”这一表面矛盾,需要从具身经验的认知建构过程加以理解。我们对于音乐的直接感知来自于听觉、视觉和触觉信息的输入,这些具身经验与主观感受通过“经验关联”的方式建构整体的认知结构,并作为“源域”角色以 “外部→内部”的方向性被存储于记忆中,形成认知无意识(cognitive unconscious)。这一过程通常发生在婴幼儿时期,为成人认知系统的复杂机制积累大量直接的身体经验。
情感体验的形成是音乐认知的第二个关键阶段。根据Fauconnier和Turner的“因果重要关系”(Cause-Effect vital relation)理论96,情绪与生理反应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乐象》篇提及“顺逆二气”与“正奸二声”的“倡和有应”、“以类相动”等,即直接阐述了情绪与身体的联动作用,也是最直观体现儒家的“乐以治心”观念来源的论述。
音乐的隐喻性特征为情感唤起提供认知框架,具身经验则提供直接感受。两者共同构成对音乐情感意义的理解,进而为道德认知奠定基础。然而,情感体验仅是道德认知的起点,如何将情感联结至道德判断?这需要进一步探讨音乐在情感与道德之间的中介作用。
1.3 情感与道德的认知关联
“道德判断”这种评价性活动融合了认知和情绪两大心理机制。在儒家思想中,这两种机制通过“乐”的体验得到统一。具体来说,音乐首先通过特定声音唤起相应情感体验,接着,这种情感能够增强个体对他人当下状态的同情心(同理心),而这种同情心正是道德判断的重要基础。最后,持续性的情绪状态会影响道德行为的实现。正如《乐记》中反复强调“乐”的真正意义不是优美的旋律和舞蹈,而在于其触发个体善性、促进集体和谐的功能。
《乐记》还特别强调了音乐对于集体的重要意义:“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1145。”这与当代道德社会学研究相契合:个体的道德判断不仅是内心的情感和理性思考的结果,还受到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影响。仪式音乐恰好能够通过营造集体氛围来强化这种影响——它不仅创造了物理空间上的共处环境,同时构建了一个心理层面的“道德共识场”,促使个体更容易将自身行为纳入集体道德框架中,从而做出更符合群体利益的道德选择。
至此,本章探讨的“音乐-情感-道德”逻辑链条展现出一个完整的认知过程:音乐首先激活人体感知系统,通过概念隐喻将具身经验映射到抽象概念中对其进行初步理解。在这一过程中,特定声音特征唤醒相应情感的联结神经元,在唤醒情感记忆和感受的同时引发相应生理反应,加深人们对于该情绪或情感的感受与理解。情感随后成为连接个体与群体的桥梁,通过增强同理心、调节个体情绪以及激发集体性情感共鸣等方式,影响价值判断与道德决策,促使积极的道德行为。此过程呈现出双向互动特点:一方面,音乐通过情感唤起影响道德判断;另一方面,已有的道德理解也会反过来影响对音乐的情绪反馈。这种互动在《乐记》中表现为“乐由中出”与“乐以治心”的辩证关系,表明音乐既是道德的外在表现,也是实现道德教化的有效工具。
2 《乐记》中的概念隐喻类型
莱考夫和约翰逊将概念隐喻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结构隐喻(Structural Metaphor)、方位隐喻(Orientational Metaphor)和本体隐喻(Ontological Metaphor)。其中,本体和方位隐喻为抽象概念提供初步的认知基础,结构隐喻则通过建立系统性关联形成更完整的认知体系。本章将基于这一分类框架递进地探讨《乐记》中音乐与道德关系的隐喻认知机制(详见图例1)。
图例1 分析流程示意图
2.1本体隐喻:音声的物化表达
在分析《乐记》中的本体隐喻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物化”(reification)这一核心概念在本文中包含的两层含义:一是认知层面的实体化(entification),即将抽象声音属性理解为可感知的具体物质;二是社会层面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即将这种认知映射固化为稳定的文化符号系统。本体隐喻将抽象概念视为具体实体(Entity)或物质,使其可以被指称、分类和量化,从而便于进行逻辑推理。在儒家音乐观念中,音乐形态通过声音的物质化与制度规范的双重锚定,成为道德秩序的具象化认知模型。《乐记》中强调(情)“形于声”,以及(乐)“本在人心之感于物”等表述,便暗含着声音、音乐具有实体可塑性及其与外物互动的特征。这种物质化认知基础为理解更复杂的音乐-道德关系提供了初步框架。
“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5]1075。”这段叙述中,展现了声音如何通过物质特征模拟不同情感状态。这种模拟通过“压缩”(compression)机制,将一系列复杂的情绪发展轨迹转化为直接、紧凑的思维表征,凸显整个复合事件中最核心的特征,并允许人们对其进行想象性扩展、隐喻性理解。
以“敬”与“爱”为例,《乐记》采用两阶段的隐喻概念建构。第一,通过基本的物质属性建立初步认知:“直以廉”(直译为正直、廉隅、有棱角)的声音特征既能视觉化为直线或矩形的空间形态,也能表现为不弯曲、干脆利落的音响效果。以“和以柔”(直译为调和、柔软)的音响效果则映射物质性的柔软触感。第二,在此基础上进行道德内涵的延伸:从声音的棱角分明引申出人的品行正直、端方不苟,将人的性格实体化为框架内的实体,通过空间上的规整、恪守框架规定的边界不逾矩,表现行为的小心谨慎。而对于“爱”的引申,则更多依赖于婴儿时期与母亲(或其他亲近的人)的亲密接触(如怀抱)所感受到的温暖与柔和,从音色柔软特质延伸至情感上的包容、安全感等,以获得对这一抽象概念的深度理解。
本体隐喻将抽象的声音特质转化为可感知的物质属性,为人们理解音乐与情感关系提供了直观的认知基础。声音一旦获得形状和质感的“物”性时,就能在空间维度上进行定位或排列,从而为方位隐喻的构建奠定基础。
2.2 方位(空间)隐喻:秩序的可视化
方位隐喻在声音的物质性认知基础上,通过空间关系的组织进一步建构起更系统的认知框架。音乐认知主要依赖“水平”和“垂直”两个维度的意象图式。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下”等空间关系是普遍存在的认知模式,但不同文化对这些空间关系的价值判断可能存在显著差异。正如本文随后将要分析的,儒家思想中“浊者为尊”的观念就与一般认知中“上为好”的倾向形成鲜明对比。这种文化特殊性提醒我们在运用方位隐喻理论时需充分考虑文化语境的影响。
第一,垂直维度主要由“上-下”关系构成,如《乐记》中的“清浊隐喻”:
“正义曰:言‘声’者,是宫、商、角、徵、羽也。极浊者为宫,极清者为羽,五声以清浊相次1074。”
“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凡声浊者尊,清者卑1078。”
儒家对于音高(“宫商角徵羽”五音)与社会伦理概念(“君臣民事物”)的对应框架,本质上基于五行哲学与天人感应思维构建的宇宙秩序模型。其中,五音中的“极浊者”“宫音为君”,与生活中最基础的“高/上为好”隐喻认知相悖,以“低”为“尊”,反映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政治隐喻与声学观念。在这一特殊的隐喻认知框架中,“土-宫-君-中-黄”的垂直映射关系象征“如大地般的厚重与包容”的共同隐喻性特质。因此在声学象征上,“浊音为尊”观念亦遵循了“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伦理取向。在认知功能层面,通过听觉的垂直感知(如从低沉浑厚的“宫”音到尖锐高亢的“羽”音的阶梯性行进),将抽象的社会等级转化为可体验的空间秩序,强化了“尊卑有序”的伦理合法性。
第二,在水平维度上,《乐记》中的音乐观念主要呈现为一种基于时间延展的“线性隐喻”。这种理解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将时间理解为移动的物体,如“乐行而伦清”中的“行”字暗示时间的流动;二是将时间理解为静止的路径,而我们在时间中移动。如“制《雅》《颂》之声以道之”的“道”字,虽作为动词表示“引导”,但更深层的暗示仍指向一条固定的“路径”(规则)。
儒家音乐观念中的线性隐喻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认知链条,包含三个关键节点:首先是制度性源头,“先王耻其乱,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1144作为路径起点,确立了儒家正统乐制的规范框架。接着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的方向约束设置道德边界与实践路径,使百姓遵循既定规则对行为做出选择,并通过重复同一道德观念强化规则的合理性。最后,以“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的社会状态为理想目标,驱使人们不断为终极目的的实现而行动。这一链条恰好符合Lakoff提出的“Source-Path-Goal”图式,不仅通过点与点之间的联系解释了时间流逝中的抽象过程,也在《乐记》整体文本间建构起逻辑连贯性。
2.3.结构隐喻:制度化认知框架
相较于本体和方位隐喻提供的基础性认知框架,结构隐喻的复杂性特点则为扩展概念的内涵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它“能让我们以一个高度结构化的清晰界定的概念来建构领一个概念”61。换言之,结构隐喻能够将源域的复杂框架映射到目标域,从而使抽象的目标域得以通过具体、熟悉的源域被理解。
以“一唱三叹”的音乐现象为例:“以其质素,初发首一倡之时,而唯有三人叹之,是人不爱乐。虽然,有遗馀之音,言以其贵在於德,所以有遗馀之音,念之不忘也[5]1082。”借助乐器演奏的“遗余之音”音响效果来理解“记忆”在人心中的残留现象,是一个典型的结构隐喻认知框架下的思维方式。这种音响效果将余音与德行进行关联,在更宏观的维度上将这一现象映射到“念”这一抽象概念中,构成了事件整体结构间的对应关系。
从制度实践角度来看,《周礼·春官》中的记载展示了音乐与伦理结构的系统性对应:
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580。
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大簇,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示……乃奏无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580-583。
这种制度化的规定将不同等级、仪式场合与特定音律绑定,使音乐形式成为政治秩序的符号化表达。通过乐曲中“音”排列条理是否符合“律吕定调”的规则,来判定人际关系和谐程度及社会等级间的明确划分。从整体来看,儒家的“乐”概念中包含诗、乐、舞三个核心元素,因此在表演过程中必然涉及场景与演员之间的位置排列规则,以及多人进行舞蹈动作时的条理性配合。同时,任何音乐的发生、发展都基于“时间中延展”的特性,因此其表演只能依据外部时间的流逝方向从“前”(现在)到“后”(未来)的顺序方向表现。因此,“乐”所构建起的“和谐”、“尊卑有序”是通过视觉和听觉的双重“秩序”表现出来的,并且(这种秩序)作为空间基本隐喻的源域到伦理层面复杂隐喻对象的目标域之间的过渡中介,使得结构隐喻具备连贯性。
总的来说,周代礼乐制度本质上是一套制度化的隐喻操作系统。《周礼》通过系统化地确立六律为度量标准(《春官宗伯·大师》),并将音高标准器(黄钟律管)与度量衡、历法绑定,使抽象的“中和”理念获得物质化基准。这种设计远超Lakoff所述的概念隐喻自发性,通过国家权力实现“音律空间时间德行”的系统化认知编码。这种将音乐要素与道德规范系统对应的结构隐喻,通过礼乐制度的实践获得了制度性保障,确保了儒家乐教体系的稳定传承。
2.4.集体记忆构建与传承:隐喻认知的社会化实践
前文分析的三种隐喻类型的层层递进,共同构建了儒家音乐-道德认知的运作链条。本节将进一步探讨这一认知机制如何促进个体理解向群体记忆的过渡。扬·阿斯曼(Jan Assmann)的文化记忆理论(Cultural Memory Theory)为理解这一过程提供了的理论支撑:文化记忆通过固定的、具象化的符号媒介(“…symbolic figures to which memory attaches itself… and are used to explain the current situations.”)保存36,并通过仪式化的“重复和呈现”(repetition and presentification)实现代际传承3。这对于理解周代礼乐制度的运作机制具有启发性。
在周代社会中,礼乐制度经历了从仪式音乐的时空部署,到个体体验发展为集体共识的感官编码,再到权利规训重构记忆的运作机制链条,通过建构多层次的记忆载体将流动的情感体验转化为稳固的伦理共识,并实现文化传统的传承。在特定祭祀仪式(如郊庙祭祀场景)中,固定用乐(如《周颂》)与祭祀仪式绑定使用,青铜编钟的振动频率的准确性与稳定音高(曾侯乙编钟正鼓音高误差不超过±5音分)、“八音”的特定音色组合与佾舞的程式化动作,共同构成了多模态记忆编码网络。同时,礼乐制度还通过建立周期性仪式活动来实现记忆的循环强化。如《礼记·王制》中记载的“四时之祭”385将祭祀仪式以季节为单位进行分类,并根据《礼记·月令》、《吕氏春秋》等文献记载,将音律与四季、方位相配,可以推断四时之祭用乐应选用对应季节的音律,使文化记忆获得稳定的时间锚点。
更深层次来看,礼乐制度实质上构建了一个全面的文化规训体系,通过三重机制确立其权威:(1)严格的音律标准将抽象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可量化的物理标准;(2)详细的礼乐规范将这些标准转化为具体的行为参照;(3)定期举行的仪式表演将这些规范内化为参与者的身体、文化记忆。这种由外而内的规训过程,确保了统治秩序的深层强化。同时,《吕氏春秋》等文献对这一体系的进一步拓展:“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其日甲乙,其帝太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太蔟”将音律与节气、方位、天文现象等诸多维度联系起来,进而将时间秩序、空间方位与伦理价值编织为记忆网络,赋予“春诵夏弦”的乐教实践以自然化的合法性。总之,周代礼乐制度通过将声学设计、身体规训与仪式实践结合,构建起一个多层次的跨模态记忆存储装置,实现了文化记忆的有效传递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使得音乐形态成为映射道德评判的重要参照。
结论
本文借助概念隐喻理论探究《礼记·乐记》中音乐与道德关系的认知机制,揭示了先秦儒家礼乐制度的深层运作逻辑。研究发现,儒家仪式音乐的认知机制可以概括为一种“双重映射结构”:第一重映射体现在音乐的具身性体验向道德认知的转化上,这一过程依次通过本体隐喻实现声音物化、方位隐喻构建空间秩序、结构隐喻实现对伦理规范的系统性理解。第二重映射则将个体认知延展为集体记忆,通过制度化的身体规训与仪式实践,将个体的音乐体验转化为社会的伦理共识。此外,这一认知过程还包括道德规范对音乐实践的反向形塑:一旦音乐隐喻初步构建起了道德认知框架,该框架便会反过来指导音乐形式的发展方向,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催生出权力话语及系统化的音乐审查机制,从而随着历史变迁不断调整和完善音乐隐喻的内涵。一方面,社会的整体道德状态决定音乐风格(“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另一方面,音乐作品是否符合主流伦理观念成为了评价其合法性的依据(“乐者,通于伦理者也”)。在此互动过程中,越轨的音乐类型便自然被排除正统之外(“放郑声”)。这种互动使目标域(道德)反向制约源域(音乐)的选择范围,有助于形成封闭而不断迭代的隐喻再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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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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