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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远程审判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与化解路径研究

作者

  •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 中国

摘要

刑事远程审判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便利诉讼各参与方的同时,与传统刑事诉讼有关理念、原则和规则也有诸多不协调之处,尤其是与直接言词原则冲突较为明显,体现在直接审理、言词审理、证据审查等各方面,这些冲突对远程审判的正当性具有较大影响。本文研究上述冲突及形成的原因,并根据远程审判的特点提出针对性应对策略,以期化解冲突从而促进刑事远程审判的发展。

1 刑事远程审判与直接言词原则概述

1.1 刑事远程审判的概念与特点

刑事远程审判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使控、辩、审等各诉讼参与方突破空间限制,在不同地点通过网络视频、数据传输等手段进行庭审活动的审判模式,刑事远程审判突破了传统刑事法庭的限制,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现代科技与刑事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刑事远程审判具有高度数字化的特征[1]

所谓数字化,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将各类信息转化为数字编码形式,依托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进行存储、处理、传输与呈现。在远程审判中,传统证据向数字化证据的转化是关键一环,传统证据须借助电子设备与数字化手段完成转化。以物证和书证为例,远程审判中需借助拍摄设备,将证据转化为数字图像或视频,还原其关键细节,实现远程传输。

显然,远程审判视角下,传统证据只能凭借特定技术工具与手段,逐一完成数字化转化。法庭调查需要通过数字化平台实时上传、调取并展示证据,围绕数字证据展开质证;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及代理人远程连线,以数字化音视频传输发表观点,可以说整个审判流程从证据采集到最终定案,全程依托数字化技术运行,展现出鲜明的数字化特征[2]

1.2 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是直接原则,指法官必须直接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庭审中直接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等,直接观察他们的表情、语气等,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直接印象,不得以间接的方式获取证据资料。第二是言词原则,指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都应当以言词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要以口头陈述的方式在法庭上提供证据、发表意见,而不能仅以书面形式进行。

2 刑事远程审判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

庭审是刑事诉讼的关键一环,远程审判突破了传统庭审的空间限制,使控辩审各诉讼参与方异地化,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在场性、直接性等要求相悖,具体看来远程审判方式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空间阻隔降低直接审理效果

直接审理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案件的证据、听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和辩论等,换言之,法官需要全程在场。而在远程审判中,虽然法官也参与其中,但法官是通过屏幕观看诉讼参与人,与现场面对面相比,难以全面捕捉到各个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细微的表情变化、肢体语言等非言语信息,这些非言语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其发言的可信度,而隔着屏幕这些细节可能模糊不清,从而使法官的观察受限,进而影响其判断。传统法庭现场庄重、严肃的氛围对诉讼参与人有心理威慑和约束作用,促使其如实陈述。而远程审判环境相对宽松、随意,缺少传统法庭空间带来的氛围感,会降低其对庭审的重视程度,进而影响陈述质量[3]

2.2 技术障碍影响言词交流质量

一方面,远程审判高度依赖网络以及各种技术设备,控辩审三方异地化对于远程审判的稳定带来不小的挑战,目前尚未建立起专门的远程审判系统,如果控辩审三方均在异地,则避免不了发生网络不稳定、视频卡顿、音频不清晰等技术故障,易导致当事人发言中断、声音失真,从而破坏庭审连贯性,且技术问题修复使庭审节奏更加拖沓,无法实现各诉讼参与方高效流畅的言词交流。

另一方面,当前远程审判中的各诉讼参与方交互设计尚不完善,在控辩审三方异地化的情况下,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及时切换发言权限,控制法庭进度,确保庭审秩序,以及实现当事人与法官眼神交流等问题,这些问题事关庭审言词互动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以及各方观点的充分碰撞与信息传递。而目前,《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相关规则,远程审判中的交流效果与实际庭审仍有较大差距。

2.3证据审查与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存在偏差

从实物证据的角度来说,在传统庭审中,证据的出示遵循严格的程序,一般的实物证据通常需要在法庭上直接展示,让法官和其余诉讼参与人能够近距离观察其细节,充分了解证据的特征。书证也会通过宣读、传阅等方式,使各方对其内容有清晰的了解。然而,在远程审判中,证据主要通过电子屏幕向各方展示。这种展示方式存在诸多局限性,受到设备、网络等因素影响较大,现有的远程投影设备显示效果参差不齐,在颜色、尺寸等方面存在偏差,难以完全还原证据的所有特征,证据的细微之处,如痕迹、纹理等,可能无法在电子屏幕上清晰呈现,这会影响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认定,有可能导致对证据的误判。

从证人证言的角度来说,一方面,远程视频画面传导技术的不足,使得法官难以全面观察证人的肢体动作、面部表情等关键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至关重要。证人在作证时的眼神交流、面部表情的细微变化以及肢体语言等,都能辅助法官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但在远程审判中,由于视频画面的局限性,这些重要信息可能无法被完整捕捉,导致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存在困难 ;另一方面,在传统庭审中,证人处于庄严的法庭环境中,会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如实作证。而在远程审判中,证人可能会因为缺乏现场的严肃氛围,以及与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距离感,产生不同的心理状态。证人可能会感到更加放松,从而降低对作证严肃性的认知,也可能会因为面对镜头而感到紧张,影响证言的真实性。这种心理状态的变化,增加了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难度。

另外,远程审判中,被告人的质证能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画面清晰度和网络稳定性对被告人辨认物证、书证产生很大影响。若画面模糊或网络卡顿,这些情况会导致被告人无法准确看清证据的细节,难以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有效的质疑。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在面对镜头时,被告人会产生“镜头恐惧”和“虚拟阻隔”感,这种心理易影响被告人与其他诉讼参与各方的沟通,影响被告陈述的真实性和流畅性使其难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质疑,进而增加了被告人质证的难度,不利于落实言词质证的实质要求[4-6]

3刑事远程审判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化解路径

3.1优化远程审判技术保障

远程审判对于技术的依赖性很强,因此,要化解远程审判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首先,司法部门应联合专业网络运营商,强化刑事远程审判的网络技术保障,在提高庭审安全性的同时,确保庭审顺畅,尤其是在复杂的多人远程庭审案件中,能够保证不卡顿、延迟,提升庭审连贯性。其次,需要投入研发力量,开发具备多种先进功能的远程审判交互软件。在视频呈现方面,引入高清视频编解码技术,使画面清晰度达到甚至超越传统电视直播标准,让法官能够清晰地看到诉讼参与人脸上的细微表情,让可能成为判断证言或陈述可信度的关键信息不遗漏,提升庭审效果。另外,还需设计人性化的发言权限管理子系统,以法官为核心,根据庭审流程需要,一键式精准授予或收回当事人、证人、律师等的发言权限,避免多人同时发声造成混乱,确保庭审能够有序进行。

3.2规范远程审判中证据的收集方式

信息化的证据比传统证据更易造假,因此,在程序上对当事人身份的核实、证据的交换、确认和质证等都要规范。这样,才能保证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首先应当注重取证程序是否规范。对于远程审判来说,考虑到网络传输中的证据的特殊性,可以参考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从主体和形式两方面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进行规范。首先要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可规定:“需要提取证据时,应由二人以上进行。并对原始存储介质的提取、复制过程和存放地点进行文字说明和签名。”其次是形式合法,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于远程审判中的证据可以遵循同一原则,要求获取的电子数据和原始数据应是相同的,必须记录每一步的取证环节。从主体上和形式上对电子证据进行规范,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这是远程审判有序开展的前提[7]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关键的证据类型,证人远程作证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着审判质量。首先,证人所在场所需提前经过法院严格审查,依据回避原则及确保证言独立性的要求,场所应确保安静、无干扰且独立封闭,避免证人受到他人提示、串通或外界信息影响。作证前,技术人员通过高清视频连线对证人身份进行再次核实,全程监督证人准备过程,防止信息泄露,这是对证人资格审查以及证言可靠性保障的关键环节。在此过程中,若发现证人身边存在可能影响作证的因素,如他人在旁窥视、手机未关机等,应立即要求纠正,确保作证环境纯净[8]

3.3加强法院之间的协作,改革认证、质证方法

传统庭审过程中,法官对于证据和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一般是通过亲自接触证据材料和证人进行的,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而在远程审判中,法官无法直接接触证据和证人。如果出现法官对证据真伪性难以判断时,可以通过法院和法院之间的协作来完成。因为相较于传统审判方式,远程审判方式的突出特点在于强调各类司法资源的深度整合,在互联网上法院与法院之间的协作更容易实现。远程审判中的资源整合,要求不同层级的跨区域的法院之间密切协作,依据不断发展并变化的实际情况,共同完成对同一案件的审理。比如协助审判的地方法院要完成确认当事人身份、证据展示,即改革传统的认证模式使之与远程审判模式相契合,这样可以有效解决远程审判对认证和质证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结语

刑事远程审判为传统审判模式注入了活力,对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下我国的刑事远程审判尚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的理论体系尚显稚嫩,实践操作也还在不断调试之中。一方面,刑事远程审判与作为刑事诉讼重要基石的直接言词原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亟待解决。在隔空开展庭审的情境之下,如何在借助网络技术的同时,精准地实施质证认证环节,确保法官能透过屏幕准确洞察案件真相,避免被技术的局限性误导,切实降低司法误判的风险,已然成为必须面对的难题;另一方面,诸如网络不稳定造成当事人陈述中断、质证受阻,使得当事人无法流畅地表达自身诉求;再如,远程庭审难以营造出传统法庭庄严肃穆的氛围,进而可能影响诉讼参与人表达的质量。诚然,网络技术的坚实支撑对于刑事远程审判而言固然重要,但绝不能仅仅偏重于技术层面的打磨,而忽视了促进刑事远程审判与刑事诉讼内在的理念、原则、规则相互协调这一核心任务。只有妥善处理好新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之间的冲突,让二者紧密契合、协同发展,才能使刑事远程审判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重要。

参考文献

  1. 王瑞剑.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性程序正义——以刑事远程审判为切入的分析[J].比较法研究,2024,(05):183-195.
  2. 崔永存.论刑事远程审判的制度规制[J].法学研究,2023,45(02):118-135.
  3. 王如钰.刑事远程审判场域中有效辩护的隐忧与化解[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1(06):85-90+97.
  4. 陈卫东,崔永存.刑事远程审判的实践样态与理论补给[J].中外法学,2021,33(06):1484-1502.
  5. 利月萍.刑事远程审判的域外经验及其借鉴[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04):21-29.
  6. 郑莉.E-Court模式下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40(10):85-90.
  7. 张弛,齐钦.刑事诉讼“线上模式”的规范及保障[J].人民检察,2022,(05):71.
  8. 黄秋雨.司法剧场化下的刑事远程审判[J].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22,37(03):78-86.
  • 作者简介:赵鹏(1994—),男,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无职称,研究方向刑法学

参考

王瑞剑.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性程序正义——以刑事远程审判为切入的分析[J].比较法研究,2024,(05):183-195.

崔永存.论刑事远程审判的制度规制[J].法学研究,2023,45(02):118-135.

王如钰.刑事远程审判场域中有效辩护的隐忧与化解[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1(06):85-90+97.

陈卫东,崔永存.刑事远程审判的实践样态与理论补给[J].中外法学,2021,33(06):1484-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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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弛,齐钦.刑事诉讼“线上模式”的规范及保障[J].人民检察,2022,(05):71.

黄秋雨.司法剧场化下的刑事远程审判[J].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22,37(03):78-86.

作者简介

  • sci-open@163.com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