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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引入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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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低龄未成年人恶意刑事案件频发,社会舆论四起。针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学界常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作为完善刑法的弹性规定的呼声。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并作出本土化构建听起来似乎是破解这一困境的最优路径,但理性审视后发现实则不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自身存在着适用前提和适用效果上的不确定性,且不符合我国国情。因此,只有眼于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加强教育保护,推进罪错分级干预制度,进行矫治教育,帮助其重回社会才是符合我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根本之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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